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TDV-114-家補-14-2025011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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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明燕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原告訴請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500 元。另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及日後 之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 元。從而,本件裁判費用合 計為6,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等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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