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TDV-114-家補-144-2025032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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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陳秀瑛 相 對 人 陳榮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未據繳納裁 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 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