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TDV-114-家補-15-2025010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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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聲請○○○○事件,未據其繳納裁 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0 ,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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