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TDV-114-家補-156-2025032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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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李德華 相 對 人 張祐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設籍台北○○○○○○○○○,居台北市○○區○○路0巷0號1 0樓之2,並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已據其在聲請狀陳明,卻仍向本院遞狀,本件應專屬由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