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TDV-114-家補-16-2025012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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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6號 原 告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固為「被繼承人丁○○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准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割」,惟附表所示遺產項目僅有股票、銀行存款,而依原告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丁○○之遺產除銀行存款、股票外,尚有其他遺產(數筆不動產及儲值卡一卡通票證),原告應向本院陳報就其他遺產是否一併請求分割,若欲一併請求分割其他遺產,應具狀更正附表,並重新提出與被告人數相符之書狀繕本。若不欲請求分割其他遺產,則應說明不分割之理由,並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原告主張部分為分割之證明。 二、原告乙○○、被告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屏東縣○○鄉○○段000 、0 00 地號土地之土地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