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TDV-114-家補-17-2025011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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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 聲 請 人 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邱○○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固具狀請求相對人2人給付扶養費,惟並未具體 表明其聲請內容為何,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應表明請求扶養費之給付金額、請求之起始期間、給付日期)及事實理由(應詳列請求金額之依據及計算式)。 二、另聲請人應敘明家事聲請狀上記載之(補充:陳○○委託陳○○ 為其代表人)係何意?如「陳○○」同為聲請人之一,應另行具狀追加增列「陳○○」為聲請人,並載明「陳○○」之相關個資;如有委任他人為代理人,亦應一併提出民事委任狀。 三、又聲請人應補正受扶養權利人陳○○之親屬系統表(尤應載明 其扶養義務人)及陳○○、陳○○之扶養義務人(含聲請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縮印,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聲請人應遵期為上開補正,除提出更正當事人或代理人及為 正確聲明之聲請書狀,並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羅森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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