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TDV-114-家補-17-20250212-2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 陳○○ 陳○○ 住屏東縣○○市○○路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陳○○、陳○○、陳○○與相對人邱○○、邱○○間請求給付扶 養費事件,聲請人等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本件 聲請人等請求相對人2人應給付受扶養權利人陳○○之扶養費共計 新台幣(下同)216,460元(計算式:108,230元×2人=216,460元 ),已超過十萬元,而未滿百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等規定,限聲請人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