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強制住院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TDV-114-家補-21-2025011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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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