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TDV-114-家補-26-2025011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潘○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 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