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TDV-114-家補-28-2025020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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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8號 原 告 黃韻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用。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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