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TDV-114-家補-3-2025010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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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號 原 告 劉繼逕 被 告 盧邑中 上列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80,163 元(2,96 0,325×1/2),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收費用15,75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