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TDV-114-家補-30-2025012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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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相對人之餘命超過10年,其扶養所需金額應 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 費用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併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補正聲請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