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TDV-114-家補-31-2025020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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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林雄 林薛罔腰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經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 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扶養費,是聲 請人林雄、林薛罔腰分別於25、28年出生,依據內政部統計處公 告112年屏東縣簡易生命表所載,其等餘命均為5.87歲,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4,400元(計算式:10,000元 ×12月 ×5.8 7年 =704,4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 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