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TDV-114-家補-32-2025021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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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2號 原 告 王生志 原 告 許王銹錦 原 告 王秀芳 原 告 王有智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原告4人之 應繼分比例爲6分之4,主張請求分割之遺產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總額爲新臺幣(下同)51,728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485元(51,728×4/6=34,485),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收費用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