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TDV-114-家補-34-2025012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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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惟原告請求訴訟 救助,經本院114 年家救字第0 號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原 告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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