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TDV-114-家補-36-2025012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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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甲○○ 非訟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餘命超過10年,其扶養所需金額應超 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 用3,000 元。惟原告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4 年家救字第0 號 裁定准予救助,如確定,則原告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