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扶養費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TDV-114-家補-39-2025012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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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合 計金額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 條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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