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TDV-114-家補-40-2025012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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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聲請 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扶養 費,而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出生,現年81歲,依112年屏東縣簡 易生命表所載,81歲女性之平均餘命為8.84年,是本件標的價額 為530,400元(計算式:5,000元×12月×8.84年=530,4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5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1,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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