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TDV-114-家補-41-2025012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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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按月給付其扶養 費新台幣(下同)5,000元,聲請人為民國47年出生,參考內政 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 本件非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元(計算式:5,000元×12月×10年= 600,00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 (另經奉准加徵5/10),應徵收費用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