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TDV-114-家補-42-20250203-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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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溫宏謙 相 對 人 溫重啓 溫志航(即溫駿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重啓、溫志航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2人自民國114年1月14 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各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新臺幣(下同 )5,000元,聲請人為民國42年出生,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 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 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200,000元(計算式:5,000元×12月×10年×2人=1,200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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