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繼續審判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TDV-114-家補-44-2025022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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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4號 請 求 人 即 被 告 林清玉 訴訟代理人 王振崑 上列請求人請求分割遺產繼續審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按 訴訟上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並應繳納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民事訴訟 法第380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經查,兩造前於111年6月16日本院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分割遺產事件成立訴訟上和解成立,並 於111年6月16日依原告之聲請退還原告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5,507元(計算式:8,260元 ×2/3 = 5,507元,四捨五入至 元),此有本院111年6月16日屏院惠家濟字第111家繼訴14號函 在卷可稽(見家繼訴字第14號卷二第21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案號卷宗查核屬實,故請求人應繳納退還之裁判費5,50 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限請求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如數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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