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特留分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TDV-114-家補-50-2025022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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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0號 原 告 黃淑敏 黃怡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回復特留分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用 。經查,依被繼承人黃石潭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 承人黃石潭所遺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核定價額共計 為新臺幣(下同)1,024,196元(計算式:98,102元+926,094元= 1,024,196),而原告二人之特留分比例各為24分之1,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350元(計算式:1,024,196元 ×1/24 ×2人 =85,350元,四捨五入至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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