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TDV-114-家補-54-2025012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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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關於返還借款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1 0元;關於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規定,則應徵收裁判費4,5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 使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收費用1,500元;關於聲請給付扶養費(含代墊)部分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則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因 此,本件裁判費用合計為8,41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 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 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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