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TDV-114-家補-55-2025020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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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訴請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500 元。另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及其扶養費 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 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元。從而,本件裁判費用合計為6,000 元。惟原告請求訴訟救助,經本院114 年家救字第00號裁定准 予救助,如確定,則原告暫免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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