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TDV-114-家補-57-2025021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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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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