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TDV-114-家補-58-2025020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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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張雪珠 相 對 人 許嘉伶 相 對 人 許嘉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嘉伶、許嘉妏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2人自民國114年1月1日 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新臺幣(下同)10, 000元,聲請人為民國45年出生,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 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 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1,200,000元(計算式:10,000元×12月×10年=1,200,000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 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