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TDV-114-家補-6-2025010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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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周南宏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