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TDV-114-家補-61-2025021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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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原告提出之被繼承人丙 ○○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遺產價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902 元(1,235,804×1/2=617,9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丁○○、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及命補正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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