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TDV-114-家補-62-2025021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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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鄭佳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