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無效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TDV-114-家補-63-2025022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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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3號 原 告 李大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