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TDV-114-家補-64-2025021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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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4號 聲 請 人 阿○○○○○○即華○○ 聲 請 人 華○○ 前列阿○○○○○○即華○○、華○○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 上列聲請人阿○○○○○○即華○○、華○○與相對人華○間聲請給付扶養 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等聲請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阿○○○○○○即華○○代墊扶養費新台幣(下同)220,000元, 及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按月給付聲請人華○○扶養費20,000元 ,而聲請人華○○為民國58年出生,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 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 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2,620,000元(計算式:220,000元+《20,000元×12月×10年》= 2,62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 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