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TDV-114-家補-68-2025021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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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4、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第2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4,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