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TDV-114-家補-69-2025021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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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9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相對人之餘命超過10年,其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 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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