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TDV-114-家補-7-2025011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7號 原 告 潘秀玉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被 告 潘雅惠 潘秀英 普蕊特珊蘭(PHUREERT SAENGJAN) 潘港龍 潘秀雲 潘王文花 潘健民 潘慧苹 潘世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公同共有物價值以及原告的應繼分比例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7,261元【327,132×1/12=27,261】,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