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TDV-114-家補-76-2025032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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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聲請人餘命超過10年,其受扶養所需金額超過新 台幣(下同)十萬元,而未滿百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