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繼承權等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TDV-114-家補-77-2025021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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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77號 原 告 朱○○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朱○○○間回復繼承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朱○○之繼承系統表及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清單、金融 遺產清單。 二、如被繼承人朱○○之遺產中含有不動產,則需一併提出該不動 產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