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TDV-114-家補-78-2025021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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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7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原告訴請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4,500 元。又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部分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台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 定,應徵收費用1,500 元,從而,本件裁判費用合計為6,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等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併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 內補正原告乙○○、被告甲○○及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