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2-17
案號
PTDV-114-家補-79-2025021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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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79號 原 告 林耀明 被 告 何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4,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