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TDV-114-家補-8-2025011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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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未據其繳納 裁判費用。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 條之規定,應 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