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TDV-114-家補-80-2025021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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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80號 原 告 潘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佳言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用。查本件離婚係非財產權起訴之訴訟事件,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