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TDV-114-家補-9-20250106-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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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號 原 告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聲請離婚等事件,未據繳納裁 判費用。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財產權起訴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3,000元;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部分,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 用1,000 元;關於請求給付扶養費部分,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2 項規定,則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 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以上合計4,000 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非 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