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TDV-114-家補-91-2025033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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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相關)事件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聲請人請求離婚部分,屬於非 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家事訴訟事件,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 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免徵聲請費。又聲請 人請求相對人每月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扶養費用及 教育費用5,000元至未成年子女許○○年滿20歲部分,其請求之期 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 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400,00 0元〔計算式:(15,000元+5,000元)×12月×10年=2,400,000元〕 ,此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家事非訟事件,依據家事事件 法第3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 費用2,000元;再者,聲請人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許硯甯親權、 應繳納保險費、不得變賣股票、約定會面交往方式部分,均屬於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之家事非訟事件,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2條 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免徵聲請費。從而 ,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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