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DV-114-家補-94-2025022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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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4號 原 告 李懿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錦梅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示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又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產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依家事起訴狀所載,未具體表 明起訴對象為何人,僅泛稱張錦梅等19位,且訴之聲明欄全部空白,亦未見原告表明其聲明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為何,認有命補正之必要。 三、原告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依法應提出載明全體被告之名稱,並載明其等之住所 或居所(非提出資料讓法院猜測認定被告應該為何人)。 (二)本件具體之訴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 (三)本件之訴訟標的為何(即根據何法律規定起訴)? (四)本件欲分割之遺產除被繼承人張尤秀銀所遺屏東縣○○鄉○○ 路00號房屋、被繼承人張進利所遺屏東縣○○鄉○○路00號房屋,尚有無其他遺產?並提出被繼承人張尤秀銀、張進利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資料)。 (五)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