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無效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DV-114-家補-96-2025022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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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財產權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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