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DV-114-家補-97-2025022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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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7號 原 告 林增東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應補正之事項:應具體說明「訴之聲明一、原告林曾東繼承 之農地」地號為何,並提出該等地號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以資認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一、被告林榮棟及林美英,應遵照父母親生前交代之口頭遺囑,既原告林曾東繼承農地、被告林榮棟繼承房屋,被告林美英繼承母親遺留之黃金及現金縣(郵局及農會存款),因黃金及現金均在被告林榮棟手上,請大院行文至郵局及農會惠請提供佐證資料,黃金亦請被告林榮棟說明」,原告於聲明中未具體載明該聲明中其主張應繼承之農地為何?致本院無從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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