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TDV-114-家補-97-20250313-2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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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97號 原 告 林增東 被 告 林榮棟 被 告 林美英 上列原告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01,748 元(2,000×2,600+105× 2,600+240,000+775,000+13,748),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費用77,667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