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1-17
案號
PTDV-114-家親聲-13-20250117-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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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標準 徵收費用;因非財產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5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492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1日送達,並經本院以公務電話通知,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