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DV-114-家親聲-34-20250227-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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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所生未成年子女即相對人丙○○(女,民國000 年0 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母姓「○ 」。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未成年子女丙○○之母 親,相對人之父親乙○○已於民國000 年0 月00日死亡,未成 年子女現由聲請人扶養照顧,是聲請人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計,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 項規定,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為母姓即聲請人之「○」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 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於本院審理中陳 述在卷,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請人、相對人及乙○○之戶籍謄本各1 份為證,相對人亦表示同意變更姓氏為母姓等語,堪認為真。本院審酌,乙○○業已死亡,已無從培養未成年子女與乙○○間父女之親情,自難期未成年子女成長後會對其現之父姓有認同感。而未成年子女現由聲請人即母親扶養照顧,是如其姓氏變更與母親相同,應更可使未成年子女對母親及其母姓產生認同感及歸屬感,因認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符合其利益。從而,聲請人依據上揭法條規定,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之姓氏為母姓即「○」姓,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 條第3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