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TDV-114-家親聲-36-20250219-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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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 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 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以113 年度家補字第000 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2,000 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參,惟聲請人並未遵期補繳,亦有本院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6條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啟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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