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TDV-114-家親聲-9-20250123-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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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鄭○綺(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之姓氏變更為父姓「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未婚,聲請人為未成年子女 鄭○綺之生父,鄭○綺自出生後即由聲請人撫育,並委由聲請人之母協助共同照顧,聲請人已認領鄭○綺,並於111年1月25日經鈞院調解成立,由聲請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鄭○綺之權利義務。然相對人因涉刑事案件服刑,而無法善盡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鄭○綺之義務,而聲請人為實際照護未成年子女鄭○綺之人,為符合未成年子女鄭○綺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第3款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鄭○綺為父姓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 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等文件為證,並 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雖已出監,但未成年子女鄭○綺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係由聲請人單獨行使,並考量未成年子女鄭○綺依附父方,對於父方具情感認同在其自我認同之發展過程中,父方產生相當影響力,形成其心理認同趨向,可認變更從父姓有利於未成年人鄭又綺之人格發展。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鄭○綺之姓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秀蓉